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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薄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薄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0722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现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薄某某于2019年6、7月开始在其经营的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路的**保健店内,销售玛卡参茸、黑马、大战欧洲、极品伟哥等“保健品”。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其被查实的非法销售额为250元。后经连云港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鉴定,玛卡参茸、黑马、极品伟哥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大战欧洲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被告人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相某某、司某某于某某证言;

3.被告人薄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LSYJ2019YG039检验报告书,LSYJ2019YG040检验报告书,LSYJ2019YG041检验报告书,LSYJ2019YG042检验报告书;

5.于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销售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成培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262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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