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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薄某某诈骗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2014〕283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住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委。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8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薄某某谎称自己是商丘市移动公司大堂经理,承诺能帮吴某某销售羊毛衫,以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吴某某现金40000元及20余件羊毛衫;

2、2012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薄某某谎称自己在商丘市移动公司工作,承诺能帮李某甲按揭购买一辆货车,以交首付款和需要办理车辆相关手续为由骗取李某甲18000元;

3、2014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薄某某谎称自己承包修建睢县境内**乡到**乡一段高速公路,以需要钱为由骗取多次徐某某20000元。被告人薄某某买车、修车借徐某某30000元。2014年5月25日薄某某给徐某某打一张50000元的借条;

4、2014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薄某某谎称自己承包修建睢县境**乡到**乡这一段高速公路和承包郑州四十三中拆迁工程,以需要钱为由两次骗取李某乙30000元,后在李某乙的追要下,薄某某退还李某乙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薄某某的户籍证明;

(2)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商等高速商丘段土建四标项目经理部证明;

(3)湖南尚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商等高速商丘段土建5标段项目部证明;

(4)商等高速6标段项目部证明;

(5)被害人李某乙向侦查机关提供的薄某某于6月25日打的欠条,薄某某欠李某乙现金15000元(复印件);

(6)被害人李某乙向侦查机关提供的秦凤珍打的欠李某乙15000元欠条(复印件);

(7)被害人徐某某向侦查机关提供的薄某某打的借条,借徐某某现金50000元;

(8)李某乙2014年8月6日打的收到薄某某2000元条据。

2.证人王某某、侯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与辩;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2014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薄某某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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