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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薄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薄某某,女,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31977********,高中文化学历,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村,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号楼**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薄某某虚构可以帮人投资入股**村**物流有限公司事实,伪造协议书、收款收据、证明材料骗取被害人宗某某信任,被害人宗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银行、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交给薄某某人民币20万元。其后,宗某某要求薄某某支付分红,薄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并将赃款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薄某某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到案经过、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借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薄某某的讯问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宗某某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假借帮人入股为由,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 王松松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薄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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