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03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4月24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4日、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薄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相识后,薄某某使用假名“薄某某”并编造本人系公安部经济案件局官员的身份,取得王某某信任,虚构承包京哈高速公路工程及建设京鸿玉米深加工有限公司等虚假理由,先后多次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899,860元后,薄某某将钱款偿还本人债务及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薄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银行汇款凭证、借款协议、借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个人简历等;
2. 证人刘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英凯
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
1. 被告人薄某某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四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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