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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号,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薄某某在其位于丰南区一个村的家中饮酒后,驾驶“五菱”牌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到达丰南区一个乡镇派出所门口,被派出所值班民警发现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提取薄某某血液送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51mg/100ml,系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等文书;

2、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薄某某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被告人薄某某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荣芬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薄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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