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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薄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南区********号,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小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0月3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9日将本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薄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网上打游戏认识后,2019年10月22日13时许,二人相约来到唐山市丰南区一日租房内并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被告人薄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不注意,偷偷用手机录制了其裸体视频。当日15时许,被告人薄某某通过微信将裸体视频发给被害人李某某,并以将该视频发到微信群及张贴到学校门前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李某某给付其人民币1万元。后因被害人李某某拒绝并报警而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薄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伶俐

(院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薄某某现羁押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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