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薄某某故意伤害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01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村(户籍所在地营口市站前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营口市站前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站前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薄某某酒后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纠纷,薄某某用空的玻璃材质青岛啤酒瓶子砸在了孙某某头部,致孙某某头部受伤。后经营口市公安局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礼令

代理检察员:王洋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辽宁省营口市**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