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01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村(户籍所在地营口市站前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营口市站前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站前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薄某某酒后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纠纷,薄某某用空的玻璃材质青岛啤酒瓶子砸在了孙某某头部,致孙某某头部受伤。后经营口市公安局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礼令
代理检察员:王洋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辽宁省营口市**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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