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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薄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薄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01972********,汉族,文盲,务工,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9时许,在济南市济阳区**食品厂的车间外,因用电动车运垃圾一事,被告人薄某某和肖某某发生口角,肖某某伸腿欲踢薄某某,薄某某伸手抓住肖某某的脚,将肖某某掀倒在地,肖某某倒地时右手撑地导致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肖某某右尺桡骨远端骨折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1月18日,薄某某的家属赔偿肖某某三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陶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艾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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