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薄某某,绰号“大兔”,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应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10月21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6月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5日17时左右,柴某某(已死亡)得知有人在应县北湛村的途客寄卖行赌博,便纠集高某某、史某某、邵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薄某某预谋抢劫,之后由王某某驾车拉上柴某某、高某某、史某某、薄某某前往途客寄卖行(邵某某在途客寄卖行处等候)。途中,柴某某在辽代街购买了两把仿真玩具枪,王某某在应县西站附近路边修理铺将其所驾车辆车牌卸下。柴某某等人到达途客寄卖行,与等在路边的邵某某会合。随后除王某某留在车上外,其余人均下车进入寄卖行。其中柴某某手持射钉枪、高某某拿一把仿真玩具枪、被告人薄某某手拿一根钢管,进入寄卖行后柴某某手持射钉枪朝房顶开了一枪,同时要求正在寄卖行内赌博的李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等人抱头蹲下,由高某某将赌资全部收走,共计人民币16700元。之后,被告人薄某某与柴某某、高某某、史某某、邵某某乘坐王某某所驾车辆返回应县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同案犯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伙同他人抢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志军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薄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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