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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薄某某寻衅滋事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住平舆县****村委****组,无正式工作,非中共党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1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1时30分左右,在河南省平舆县建设街月旦桥北头路西“胖哥麻辣烫”门店门口,薄某某、单某甲逞强耍横,无故殴打路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被打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甲、张某乙所受损伤均达轻微伤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平舆县人民医院张某甲CT检查报告单,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伤情照片,谅解书、协议、撤诉书、收条,前科查询证明,村委会证明等;

2.证人曹某某、叶某某、位某某、庞某某、单某乙、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同案人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薄某某现住河南省平舆县**乡**村委**庄**组自己家中(薄某某联系电话:16639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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