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1时30分左右,在河南省平舆县建设街月旦桥北头路西“胖哥麻辣烫”门店门口,薄某某、单某甲逞强耍横,无故殴打路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被打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甲、张某乙所受损伤均达轻微伤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平舆县人民医院张某甲CT检查报告单,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伤情照片,谅解书、协议、撤诉书、收条,前科查询证明,村委会证明等;
2.证人曹某某、叶某某、位某某、庞某某、单某乙、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同案人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史文成
附:
1.被告人薄某某现住河南省平舆县**乡**村委**庄**组自己家中(薄某某联系电话:16639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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