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薄某某醉酒驾驶鲁L1****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日兰高速日照收费站出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8mg/100ml。
被告人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报告;3、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蔄冬青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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