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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薄某某危险驾驶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行政村**村。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薄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沿扶沟县**镇**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西段“**饭馆”门口时,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崔桥派出所民警带回所里询问。经检测,薄红杰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崔桥派出所出警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车架号、薄某某血样提取表、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意见笔录;

5鉴定意见:周口三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广东

检察官助理:王水明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薄某某现在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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