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薄某某酒后驾驶辽C*****号小型轿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县**镇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由李某某驾驶的辽C*****号轿车刮撞。民警现场对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恩良医院采集静脉血。经检验鉴定,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4.05mg/100ml。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薄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驾驶证及行车证查询记录、赔偿协议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李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春刚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薄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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