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76********,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薄某某于2019年9月6日23时许,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海县境内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牛山街道东天桥路段,发生单方事故后致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经乙醇含量检验,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7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81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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