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镇**路**号。被告人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14时52分左右,被告人薄某某醉酒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沿**至**公路行驶至凤阳县**镇**村**队岔路口急转弯处时,碰撞到前方行人管某某,造成管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薄某某弃车逃逸。当日,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3月5日,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2020年3月20日,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管某某无责任。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薄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汤某某、郑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琪琪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十二页、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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