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薄某某,曾用名薄六月,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利津县,现住利津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利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9时46分许,被告人薄某某驾驶牌号为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利津县境内沿陈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山东**庄**号线杆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薄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档案等;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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