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98********,汉族,中专文化,孤岛金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业工,户籍地东营市河口区,住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朝阳**村**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河口区孤岛镇光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东传输孤岛-仙河020号线杆附近时,将骑人力三轮车的薄某某撞倒,致使薄某某受伤并于2020年1月2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后又回到事故现场。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薄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岩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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