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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蔺某甲、蔺某乙、孙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蔺某甲,化名高某某,乳名四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蔺某乙,化名实某甲,男,194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46********,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号。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化名实某乙,女,194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44********,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号。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甲、蔺某乙、孙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蔺某甲非法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在全能神邪教组织中担任**小区**号教会配搭,发展吴某某信奉全能神邪教,负责到吴某某家、徐某某家、蔺某乙家三个小组点聚会,在聚会时宣读全能神宣传书籍,播放全能神宣传内存卡,给蔺某乙、孙某某送全能神书籍。民警在被告人蔺某甲家中搜查出全能神书籍148本,内存卡两个。

被告人蔺某乙、孙某某家是全能神小组聚会地点,民警在其家中院子里挖出埋藏于地下的五个塑料桶,内有宣传全能神的书籍1120本,光盘9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蔺某甲、蔺某乙、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甲、蔺某乙、孙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艺颖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蔺某甲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蔺某乙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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