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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蔺某某非法经营)(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交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6日交本院审查办理。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德宏州芒市烟草专卖局在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被告人蔺某某家中,查获84mm翻盖云烟(紫)卷烟420条,84mm翻盖红塔山(经典1956)卷烟50条,84mm翻盖红塔山(经典100)卷烟7条,以上3个种类共计477条卷烟;在车牌号为云N*****的红色东风启辰轿车后备箱内查获的84 mm翻盖红河(甲)卷烟20条;在芒市**河大桥旁的苗圃基地旁的住宿内查获的84mm翻盖云烟(紫)卷烟179条,70mmKABAUNG牌卷烟25条,84mm全包装云烟(珍品)卷烟8条,84mm“试制”牌卷烟31条,84mm全包装玉溪卷烟8条,84mm翻盖红塔山(经典1956)卷烟27条,84mm翻盖红河(88)83条,84mm翻盖红塔山(经典100)7条,84mm翻盖红河(甲)31条,84mm全包装红山茶7 条,84mm翻盖红塔山(新势力)1条,11个种类共计407条的卷烟。

经认定,以上12个品牌共计904条卷烟价格为95952元;经检验,该批卷烟未标有蔺某某533103120315的卷烟激光喷码,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以盈利为目的,非法贩卖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制品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佳

检察官助理:杨政波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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