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90********,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11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0时许,被告人蔺某某在登封市嵩阳路与洧河路交叉口附近一家饭店里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登封市嵩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关街交叉口附近路段时,与一辆小型面包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蔺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蔺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9.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金章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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