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06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0时5分许,被告人蔺某某酒后驾驶灰色**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冀D****R)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9mg/100ml。
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蔺某某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冲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蔺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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