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蔺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址唐县**镇***村**大街门牌****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蔺某某酒后驾驶冀F*****小型汽车行驶至东环路光明路至唐尧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08.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公安机关查获证明材料;3.人体体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表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忠

检察官助理:左云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