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9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22时1分许,被告人蔺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七一路与学苑街交叉口西5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26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绍军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保定市**大街**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