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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蔺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住郯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蔺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14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东海县桃林镇镇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桃林中心小学西侧路段,遇前方马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同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致马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田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责任认定,蔺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乙醇含量检验,蔺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2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蔺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953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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