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村**号,现住榆阳区**村**号,**地板**。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06时48分许,被告人某某某驾驶车牌号陕K****7小型轿车沿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榆阳区297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2.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检察官助理:周伟霞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5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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