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蔺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51984********,汉族,本科文化,群众,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花园**栋**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蔺某某酒后驾驶豫C*****斯柯达桥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滨河北路南昌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所送蔺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19年12月23日

附:

1、 被告人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侦查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