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51984********,汉族,本科文化,群众,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花园**栋**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蔺某某酒后驾驶豫C*****斯柯达桥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滨河北路南昌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所送蔺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19年12月23日
附:
1、 被告人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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