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786号
被告单位**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0,单位地址昆明市呈贡区**中心**栋**号,法定代表人蔺某某。
诉讼代表人韩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员工。
被告人蔺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社。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昆明市盘龙区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盘龙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蔺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公司于2010年**月**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法定代表人蔺某某。经营范围为:咖啡豆、橡胶制品、农副产品的销售,农作物的养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冷热饮品制售;以下经营范围限分公司经营;苗木、农作物的科苗培育;农副产品的初加工。营业期限自2010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
2015 年期间,被告单位**公司在**公司开展贸易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蔺某某代表公司先后分2次向**公司**部经理杨某某( 另案处理)贿送人民币价值人民币60万元的现金以及公司股份,后被告单位**公司以及关联公司无法偿还债务,造成**公司33,157,158.52元资金无法追偿。
2020年6月17日,昆明市盘龙区监委调查组人员在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小区**栋**单元**室将被告人蔺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协议、工商登记资料、银行流水、任命书、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受贿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会计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以及被告人蔺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亭婷
检察官助理:万春静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蔺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韩某某。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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