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3********,大专文化程度,白银****广告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所在地白银市白某某**巷**号**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8年11月27日,因拒不执行白某某法院民事调解书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21年1月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白银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9日,被告人蔺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白银***支行申领授信额度为10万元,卡号为52404700******的牡丹信用卡一张,后被告人蔺某某持该卡透支、消费。截止2021年1月7日,蔺某某持该信用卡透支本金88707.51元,本息合计118363.82元。2020年1月25日该卡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2021年1月13日至21日间,被告人蔺某某偿还银行本息合计1184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申领材料等书证;2.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电话传唤到案,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已偿还银行的全部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蔺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楹倩
检察官助理:王茹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蔺某某现在白某某**巷**号**单元**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度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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