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9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3月1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蔺某某饮酒后驾驶甘E*****号二轮摩托车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礼县**乡**村路段时,将同向行走的行人薛某某碰撞受伤,被害人薛某某被送往礼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蔺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9.36mg/ml。礼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蔺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薛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指认笔录;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及谅解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蔺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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