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蔺某某交通肇事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9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3月1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蔺某某饮酒后驾驶甘E*****号二轮摩托车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礼县**乡**村路段时,将同向行走的行人薛某某碰撞受伤,被害人薛某某被送往礼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蔺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9.36mg/ml。礼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蔺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薛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指认笔录;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及谅解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蔺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