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蔺**,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巷**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1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10年9月份因吸食毒品被武都区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4月份因吸食毒品被武都区公安局社区戒毒;2013年10月份因抢劫罪被武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6年8月份因涉嫌吸食毒品被武都区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19年1月份因殴打他人被武都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解处理;2019年10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武都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00时10分,被告人蔺**无故将赵**停放在武都区城关镇**巷租住屋门前的摩托车推倒在地,赵**发现后和蔺**发生口角,后蔺**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向赵**租住的房屋扔去,砖头将赵**租住房内的玻璃门损坏,并致伤赵**的右侧眉弓处,蔺**用拳头再次损坏玻璃门。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本次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7月2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称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无故推倒他人摩托车,在发生口角后随意用砖头破坏他人财物,并致伤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被告人蔺**曾因抢劫罪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起止日期为2013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其构成一般累犯。被告人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宏铂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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