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蔡能能”、“蔡奶奶”,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屏南县**镇**路**号**楼。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殴打他人于2010年5月23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人民币;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吸毒于2012年8月29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人民币;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4月29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伍佰元人民币;因寻衅滋事、吸毒于2015年7月1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7月20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6年5月27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9月29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乡**村**号,现住址屏南县**镇**路**室。因吸毒于2012年8月4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因殴打他人、吸毒于2013年2月25日分别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同年5月13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9年9月2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女,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镇**村**号,现住址屏南县**镇**路**巷**号**室。因吸毒于2019年9月17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江某某、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蔡某某向被告人江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贩卖毒品冰毒共计21次,重量累计3.85克,得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300元;被告人江某某向杨某某、张某戊、张某己等人贩卖毒品冰毒共计7次,重量累计1.7克,得款3550元。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两次协助蔡某某贩卖冰毒给张某丁,重量共计0.3克,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21日19时许,蔡某某贩卖给江某某0.1克冰毒,蔡某某将毒品放置于某处地点后通知江某某,由江某某前往该处取走冰毒,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00元。
2、2019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10时许,蔡某某在屏南县山水KTV旁贩卖给张某乙0.6克冰毒,张某乙通过支付宝支付900元。
3、2019年8月的一天,蔡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乙0.1克冰毒,张某乙未支付毒资。
4、2019年8月4日23时许,杨某某联系江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00元,江某某随即联系蔡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00元。后蔡某某将0.25克冰毒藏匿于屏南县宝庆寺附近并通知江某某,江某某再联系杨某某前往该地点取走冰毒。
5、2019年9月3日15时许,张某己联系江某某购买6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650元(其中50元系给江某某的交通费),后江某某至屏南县甘棠乡将0.3克冰毒贩卖给张某己。
6、2019年9月3日19时许,张某己联系江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00元,江某某随即联系蔡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00元。蔡某某在屏南县星光大道KTV门口将0.25克冰毒贩卖给江某某,而后江某某在屏南县**村张某己店铺门口将上述毒品贩卖给张某己。
7、2019年9月5日13时许,江某某贩卖给张某己0.25克冰毒,张某己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00元。
8、2019年9月7日16时许,杨某某联系江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00元,江某某随即联系蔡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00元。后蔡某某将0.3克冰毒放置于屏南城关某处地点后通知江某某,由江某某前往该处取走冰毒,后江某某在屏南县城关将上述0.3克冰毒贩卖给杨某某。
9、2019年9月9日20时许,杨某某联系江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00元,江某某随即联系蔡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00元。后蔡某某在屏南县星光大道KTV内将0.2克冰毒贩卖给江某某,江某某在屏南县星光大道KTV门口将上述冰毒贩卖给杨某某。
10、2019年9月12日,江某某贩卖给张某戊0.2克冰毒,张某戊支付500元。
11、2019年9月12日,蔡某某在屏南县佳龙宾馆附近贩卖给张某丙0.15克冰毒,张某丙支付300元。
12、2019年8月至9月,蔡某某先后十三次贩卖冰毒给张某丁,重量累计1.95克,张某丁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共计3900元。其中,2019年9月8日晚及2019年9月10日晚,张某甲在明知蔡某某意欲贩卖冰毒的情况下,分别将0.15克冰毒藏匿于屏南县古峰镇万宝山桥头垃圾桶旁及万宝山桥头一绿色箱子前的石头缝中,并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蔡某某。后蔡某某将上述图片转发给张某丁,让张某丁前去上述地点取走冰毒。
2019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屏南县星光大道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带至屏南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调查;同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屏南县**镇**路**巷**号**室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屏南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调查;同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屏南县古峰镇天外天附近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验报告书及尿液检测照片、江某某微信转账记录、张某丁微信转账记录、蔡某某、江某某、张某甲三人的通话记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屏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屏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戊、张某己、杨某某、张某丁、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江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屏南县公安局现场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6、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江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江某某、张某甲贩卖毒品给他人,其中蔡某某、江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情节严重,上述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蔡某某、江某某、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江某某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优盘壹个、光盘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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