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蔡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蔡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2016年5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蔡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蔡某在宿迁市宿城区**乡、**镇等地,通过攀爬电线杆、截剪电缆线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电缆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合计价值人民币545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蔡某在宿迁市宿城区**乡**村**组附近,盗窃被害人闫某某安装在变压器上的4根9.2米长电缆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24元。
2.2019年9月底一天凌晨,被告人蔡某在宿迁市宿城区**镇**邮局东200米路南侧,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1根2.3米长电缆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26元。
3.2019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蔡某在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组路边,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安装在变压器上的2根7.5米、5.4米长电缆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509元。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于2019年11月14日主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闫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现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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