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盗窃一案)(公开版)_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 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东山县人,现住福建省东山县**镇**村**号2012年5月犯盗窃罪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2018年9月21日犯盗窃罪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6日由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东山县陈城镇山口村赤山308号林某甲的**饭店,利用随身的一把切管器,将该饭店一楼后窗的一根镀锌管栏杆切断,从窗户进入饭店行窃,在收银台抽屉未找到现金及其它财物,后逃离现场。

2、2019年8月5日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东山县陈城镇山口村赤山204-4号陈某某的食杂店,利用切管器(同上)将该食杂店窗户的一根栏杆切断,从窗户缺口钻入该食杂店内行窃,盗窃两箱伊利优酸乳(物品因实物灭失,无法对其价格认定)后,逃离现场。

3、2019年8月5日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东山县陈城镇山口村赤山204-4号陈某某的食杂店,将该食杂店窗户上的铁丝网拆下后,用切管器将窗户上一根栏杆切断,从窗户进入该食杂店内,盗窃100元现金及一条七匹狼(软灰)香烟(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05元)后,逃离现场。

4、2019年8月8日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陈城镇黄山村116-1号蔡某某的食杂店,用切管器将该食杂店侧面窗户的栏杆切断2根,从窗户进入该食杂店,从店内桌子抽屉里盗窃现金人民币300元后,逃离现场。

5、2019年8月11日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东山县陈城镇黄山村71号林某丁食杂店,攀爬围墙进入天井后,打开该食杂店的后门,盗窃放在桌子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100元,中华牌(硬)香烟一包,(经价格定为人民币45元),以及小米手机一部(因手机因实物灭失,无法对其进行价格认定),后逃离现场。

6、2019年8月14日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东山县陈城镇白埕村737-1号林某乙的食杂店,攀爬该食杂店后侧民居的围墙进入该食杂店的二楼平台,后进入一楼的店内,利用现场的剪刀撬开桌子的两个抽屉,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中华牌(硬)香烟6包,(经价格认定为270元人民币),在离开现场时,被告人蔡某某怕被监控拍到,便将店内的监控主机拆下,离开现场后将监控主机随手丢弃在路边。

7、2019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东山县陈城镇黄山村山只233号林某丙的家后面,利用另外一把切管器,将林某丙家一楼后窗的镀锌管栏杆割断,尔后从该窗户攀爬进入室内,窜至林某丙家南侧经营食杂店,在食杂店的抽屉内盗得现金人民币600元,一条七匹狼牌(软灰)香烟和中华牌硬盒香烟八包(经价格认定人民币为565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报案笔录、归案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受害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蔡某某、林某丁、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价格鉴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32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丽生

                                  代理检察员:蔡丽珊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于东山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