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租住四川省中江县**镇**路**号**楼。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报经德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蔡某某与其妻子刘某某(女,本案被害人)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同年3月,刘某某外出务工,蔡某某四处寻找无果。同年8月17日,刘某某向蔡某某提出离婚,蔡某某多次挽留被拒绝。同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到四川省中江县仓山镇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离婚手续,当行至仓山镇三江中路金岭半岛广场西北侧停车位时,蔡某某持匕首朝被害人刘某某左胸部猛刺一刀致其倒地。蔡某某将匕首扔在现场后到中江县公安局仓山派出所投案。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被他人使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致主动脉弓破裂,右肺淤血肿胀,导致大失血合并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丽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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