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福鼎市**街道**路**号**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蔡某某虚构其已挂靠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并成功分包霞浦**公司专业分包项目工程的事实,与被害人黄某甲签订虚假的专业分包合作协议,意图骗取被害人黄某甲投资款。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8月14日间,被告人蔡某某陆续收到被害人黄某甲通过手机网银、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的投资款合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30500元,并用于归还网络贷款等个人债务。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蔡某某在被害人黄某甲的追讨下,向被害人黄某甲支付所谓的工程回款19800元。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蔡某某虚构其已分包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霞浦县**路**城的桩基工程,以缺少资金购买冲(钻)孔灌注桩机进场施工及可以带领被害人一同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投资款20000元、翁某某投资款35000元、黄某乙投资款30000元,并与被害人翁某某、黄某乙签订虚假的入股协议。被告人蔡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均用于归还网络贷款等个人债务。
2019年8月底,被告人蔡某某改变联系方式逃匿至福州,并于2020年6月15日在福州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蔡某某工商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入股协议、被害人与被告人蔡某某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鲁某某、苏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朱某某、翁某某、黄某乙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多次诈骗,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翼
检察官助理:郭玲玲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5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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