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2年9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收缴现场赌款人民币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3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明远,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1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洪明远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2日,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晋江市**镇利用手机组建名称为“五个南瓜表情”的微信群,邀约参赌人员李某某、洪某某等多人入群,后在该微信群内提供赌博虚拟房间链接,供参赌人员以“牛牛”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蔡某某、洪明远受邀加入该赌博微信群,通过邀约他人入群参赌从中获取该赌博微信群每日盈利总额10%的分成。经查,该赌博微信群抽头渔利逾人民币75565元。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蔡某某在其位于晋江市**镇**村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处扣押到作案工具手机1部。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洪明远在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处扣押到作案工具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照片;
2.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群聊天记录及交易明细截图、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洪明远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电子数据:微信账户交易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洪明远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洪明远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明芬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洪明远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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