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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胜利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蔡胜利,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74********,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曾于199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8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胜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胜利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蔡胜利于2020年7月11日凌晨3时许,在本市江汉区解放大道1277号**医院门诊楼急诊大厅,趁被害人余某某暂时离开之机,秘密窃取其放在座椅上正在充电的一部银灰色小米手机;

2、被告人蔡胜利于2020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在上述医院门诊楼一楼大厅,趁被害人叶某某在长凳上睡觉之机,秘密窃取其放在身旁的一部华为牌畅享9Plus手机;

3、被告人蔡胜利于2020年8月2日凌晨1时许,在**院**楼**室门口,趁被害人朱某某打地铺睡觉之机,秘密窃取其放在身旁的一部VIVO牌Y83手机。

经鉴定,上述华为牌畅享9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740元,VIVO牌Y83手机价值人民币578元,赃物均已灭失。2020年8月3日,被告人蔡胜利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指认监控视频截图、指认案发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叶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胜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胜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胜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胜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忠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蔡胜利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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