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天津市蓟县,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南开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2月30日、2019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4月,被告人蔡某某向李某甲宣称认识政府工作人员,能够通过内部关系低价购买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小区的房屋,让李某甲帮忙询问是否有朋友需要购买。李某甲告诉其友刘某丙、赵某某夫妇,得知赵某某有意向购买后遂介绍被害人赵某某与被告人蔡某某相识。被告人蔡某某将赵某某带至**小区门口,向其指明在售房屋位置系一栋楼房的九层,在取得赵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蔡某某以收取意向金、手续费为由,于2012年5月20日骗取赵某某交付购房定金和首付款共计人民币3.75万元。
后赵某某多次询问购房事宜,被告人蔡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和拖延。2014年1月,蔡某某又以**小区房屋涨价、可以多买几套合伙倒卖赚钱平分利润为由,骗取赵某某交付购房首付共计人民币27.85万元。
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某宣称能够运作倒卖拆迁证赚钱,并以倒卖拆迁证需要资金的事由,许诺每月支付10%的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86.8万元(其中包含赵某某从刘某丁处的借款6万元),期间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万元,截至案发尚有人民币78.8万元未归还。
二、2015年6月,被告人蔡某某向张某甲宣称可以低价购买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小区的房屋让张某甲帮忙询问是否有朋友需要购买。张某甲告诉其友梁某某,得知梁某某有意向购买后遂介绍被害人梁某某与被告人蔡某某相识。被告人蔡某某将梁某某带至**小区门口,向其指明在售房屋位置系一栋楼房的九层,在取得梁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蔡某某以收取定金、手续费为由,于2015年6月27日、6月28日、6月29日共骗取梁某某交付购房定金和手续费共计人民币21万元。
三、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蔡某某向被害人刘某乙宣称认识公安机关的朋友,能够通过内部关系低价购买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小区的房屋,后以收取意向金、手续费为由,骗取刘某乙交付购房定金和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8.86万元。
2007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蔡某某以倒卖二手房屋赚差价需要资金为由,许诺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以合作投资为名分多次骗取刘某乙人民币共计110余万元。为持续骗取钱款,其先后归还刘某乙本金及利息人民币80余万元,截至案发尚有人民币30余万元未归还。
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蔡某某向被害人刘某乙宣称认识市委秘书长有能力倒卖拆迁证赚钱,并以倒卖拆迁证需要资金的事由,许诺每月支付1万元的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以借款为名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共计40.95万元,期间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3.95余万元,截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7万元未归还。
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蔡某某以倒卖二手房需要资金为由,许诺赚钱后平分利润为诱饵,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3.2万元。
2015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以“压学区房”需要资金为由,许诺每十天支付1.5万元的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0万元,期间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5万元,截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5万元未归还。
2014年11月,被告人蔡某某以母亲做手术需要用钱为由,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20万元。
四、2015年4月,被告人蔡某某以倒卖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小区的二手房屋赚差价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付5万元的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36万元,并承诺2015年5月30日前归还。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蔡某某先后归还高某某本金及利息人民币6.8余万元,截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9.2万元未归还。
五、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向被害人张某乙宣称能够通过市政府工作的表姐运作倒卖拆迁证赚钱,后以倒卖拆迁证需要资金的事由,许诺每月支付10%的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以借款为名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51万元。为持续骗取钱款,其先后归还张某乙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11.2余万元,截至案发尚有人民币39.8万元未归还。
六、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蔡某某以倒卖房号、倒卖学区房需要资金等事由,许诺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以借款为名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51万元,期间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4余万元,截至案发尚有人民币42.6万元未归还。
七、2013年8月,被告人蔡某某以需要归还向他人的36万元借款为事由,许诺每月支付1%的高额利息及每月帮还3500元抵押借款本息为诱饵,以借款为名诱使被害人刘某丙将其父亲刘某戊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的房产进行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借款29万元交由蔡某某使用,截至案发利息未予兑现,并造成被害人刘某丙房屋抵押贷款人民币23万元未归还。
2015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以“做房子”需要资金的事由,许诺平分利润为诱饵,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5万元。
八、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蔡某某经韩某某介绍,应允作为房产中介帮助被害人李某乙、马某某办理二人买卖天津市南开区**房屋的过户手续事宜,期间蔡某某宣称能够通过房管局的朋友运作少交过户费,以收取押金、过户费、找关系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交付押金、过户费、找关系费用共计人民币19.8万元、收取马某某交付中介费人民币1万元。
九、2014年至2015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经张某乙介绍,以倒卖房屋需要资金为由,许诺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9万元,期间先后归还周某某本金及利息人民币8万元,其截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万元未归还。
十、2015年4月,被告人蔡某某经孙某某介绍,以“押房子”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付1万元的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穆某某人民币3万元。
十一、2015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经孙某某介绍,以“押房子”需要资金为由,许诺每月给付2000元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4万元。
综上,截至案发,被告人蔡某某共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54万元。
2015年7月底,被告人蔡某某逃匿。经被害人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并对被告人蔡某某上网追逃。被告人蔡某某于2018年1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于2018年1月17日分娩,于2018年1月25日因哺乳期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供称钱款绝大部分用于偿还2013年10月因个人购买住房所欠高利贷等个人债务及利息,小部分用于其他支出,后因躲避高利贷人身伤害而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在逃期间,被告人蔡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赵某某1万元,孙某某退还被害人穆某某3万元,韩某某为马某某办理卖房中介事宜。被告人蔡某某本人归案后,经被害人追要,自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蔡某某退还被害人赵某某20万元、退赔被害人梁某某24万元、退还被害人刘某乙35万元、退还被害人高某某经济损失、退还被害人张某乙13万元、被害人赵某某、梁某某、刘某乙、高某某、张某乙、穆某某对被告人蔡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甲、张某甲、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梁某某、刘某乙、高某某、张某乙、闫某某、刘某丙、李某乙、马某某、周某某、于某某、穆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马文静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其他材料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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