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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稳长盗窃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蔡稳长(绰号“菜包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新化县**街道**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稳长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时许,被告人蔡稳长爬窗进入被害人奉某某家中,盗得白色苹果X手机、蓝色VIVO手机两部,现金90余元。经认定,被盗的白色苹果X手机价值3873元、蓝色VIVO手机价值1204元。

2019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蔡稳长见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布溪社区3组21栋301室大门没关紧,于是从大门进入房内,盗得OPPOR15手机一部和现金115元。经认定,被盗的OPPOR15手机价值1210元。

综上,被告人蔡稳长入户盗窃两次,盗窃数额共计6490余元。

2019年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蔡稳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蔡稳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欧某某、奉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蔡稳长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光盘;7.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稳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稳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程鹏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蔡稳长现羁押在冷水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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