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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瑞利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751号

被告人蔡瑞利,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3401211974********,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居委会**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地矿家园**栋**室合租房。1997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瑞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蔡瑞利窜至合肥市庐阳区**小区伺机盗窃,发现被害人程某某居住的该小区**栋**室大门未锁上,经确认家中无人后,用插在门上的钥匙开锁入室实施盗窃。共窃得六件黄金、钻戒等饰品(一个黄金翡翠戒指、一枚铂金钻戒、一枚18K钻戒、一个黄金转运珠、一个黄金卡通周大福哆啦A梦手串配饰、一个黄金貔貅,共计鉴定价值20420元)蔡瑞利得手离开时与被害人程某某相遇,蔡瑞利为摆脱程某某的抓捕便逃到临泉路与蒙城路交口附近**小区,并将盗窃的赃物藏在**小区内的草丛中,后打车返回合肥市包河区**小区的家中。当日17时许,蔡瑞利换装返回芙蓉南村小区取回赃物。之后将盗窃所得的六件小饰品以共计4525元的价格销赃给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附近百货大楼黄金名表服务区柜台周某某处,又从周某某处借款500元。被告人蔡瑞利销赃后将其中的4700元现金在中国福利彩票**站点王某某处兑换成了电子存款。

被害人发现被盗后随即报案,2020年4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蔡瑞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蔡瑞利已退赔被害人程某某的损失,被害人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归案经过、前科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蔡瑞利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瑞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042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瑞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

2020年8月 25日

附:

1.被告人蔡瑞利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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