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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刑诉〔2016〕592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 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69********,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2014年12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未执行)。2016年2月6日因本案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同案人邓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越某某**巷**号**房被警察检查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蔡某某的挂包里缴获白色晶体2包(经检验,净重25. 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白色块状物l包(经检验,净重1. 4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从房间里缴获吸毒工具“冰壶”2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的相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5、化验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光碟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前罪判决宣告后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本案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芸

2016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碟1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4. 现场缴获的毒品一批,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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