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区,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晚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和被害人许某某等人一起在海口市龙华区**桥**筒KTV唱歌喝酒,蔡某某与许某某喝酒后发生口角,之后两人通过电话联系说好10月27日晚在海口市海秀大道的**宾馆见面,10月27日晚20时50分许,蔡某某携带刀具来到海口市龙华区海秀路**宾馆,在宾馆电梯门口处和许某某见面,随后两人来到宾馆楼梯角落处后,蔡某某掏出刀具将许某某左胸部和背部捅伤后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将刀具丢在路边,经鉴定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医院急诊病历、现场勘验笔录、刑事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广奔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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