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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区,因犯盗窃罪20184月10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晚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和被害人许某某等人一起在海口市龙华区**桥**筒KTV唱歌喝酒,蔡某某与许某某喝酒后发生口角,之后两人通过电话联系说好10月27日晚在海口市海秀大道的**宾馆见面,10月27日晚20时50分许,蔡某某携带刀具来到海口市龙华区海秀路**宾馆,在宾馆电梯门口处和许某某见面,随后两人来到宾馆楼梯角落处后,蔡某某掏出刀具将许某某左胸部和背部捅伤后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将刀具丢在路边,经鉴定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医院急诊病历、现场勘验笔录、刑事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广奔

                                202016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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