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蔡永平(曾用名:罗理平),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乡**村**组,租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一出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永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13日移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蔡永平在南靖县梅林镇**村**号一出租房内因感情纠纷问题与被害人罗某甲发生口角,被告人蔡永平遂用手掐被害人罗某甲脖子,将其压倒在地,被害人罗某甲的老乡曾某某发现后上前劝说未果,便离开欲叫人帮忙,被害人罗某甲趁机挣脱,被告人蔡永平随即上前继续用手掐其脖子,再次将其按压在地,并持斧头朝被害人罗某甲头部击打多下,致被害人罗某甲死亡。经南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罗某甲系因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蔡永平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适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斧头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表、投案证明书、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赖某某、罗某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蔡永平的供述与辩解;5.南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7.报警录音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永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小芬
代理检察员:黄小燕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蔡永平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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