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25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皖M*****小型轿车沿**线自南向北行驶至1KM+100M处时,撞到前方同向行人蔡某甲,造成蔡某甲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亲属关系证明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衡孝良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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