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7********,壮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蒙某市**路**号**幢**室。曾于2010年因诈骗罪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蒙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0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路富春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45mg/100ml。
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军军、李庆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69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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