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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532号  

被告人蔡某甲龙(自报),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现羁押于普宁市强制戒毒所临时医学观察监管病区。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01时10分左右,被告人蔡某甲龙饮酒后驾驶饮酒后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途经G324线普宁市军埔镇石桥头村糖厂路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碰撞到路中间隔离带,造成蔡某甲龙受伤及车辆损坏。经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蔡某甲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蔡某甲龙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蔡某甲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348.0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后于2020年6月1日蔡某甲龙主动到普宁市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其涉嫌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警情信息表;2.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3.蔡某甲龙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被告人蔡某甲龙的某某;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龙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

1案卷材料共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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