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曲靖市会泽县**乡**村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同年8月12日由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4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曲靖市沾益区**街道**路**号“***”饮品店内,盗走被害人路某某价值1979元的OPPOReno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被害人路某某陈述;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与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冬花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羁押于曲靖市马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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