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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号。2004年因抢夺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千元,在瓯海看守所服刑,200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12年因诈骗被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2017年因盗窃被镇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 ,在贵阳羊艾监狱服刑,2019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盗窃案,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蔡某窜至玉屏侗族自

治县***局604号办公室,将敖某某放在办公室黑色手拿包里的6100元现金盗走,得手后被告人蔡某逃离现场。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蔡某被抓获,追回被盗现金6100元。

 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现金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 、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视频说明、犯罪前科材料、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蔡某辨认笔录及照片、刘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被抓获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盗赃物被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曦

                                               检察官助理 周芳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玉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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