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间,被告人蔡某甲在“红彩会”赌博网站上注册会员后在家里坐庄传销“六合彩”,接受吴某甲、吴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魏某某、蔡某乙、陈某某、蔡某丙等人投注,并将收取的“六合彩”赌资投注到“红彩会”赌博网站上赌输赢,约定中奖赔率是47倍,并按每期总账单1%抽取“回水”,至2019年10月13日被查获,被告人蔡某甲累计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24608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吴某乙、魏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辩认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传销“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蔡某甲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梅君
检 察 官:阮毅明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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