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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贩卖毒品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武陵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栋**单元**号。因吸毒行为,分别于2011年7月6日、2019年10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鼎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日12时许,在常德市武陵区**路附近,被告人蔡某甲与吸毒人员张某某与“某某”(身份未查实)进行毒品交易,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元让蔡某甲代买毒品,蔡某甲以支付宝转账300元价格向“某某”购买毒品冰毒麻古一小包后交给张某某,从中赚取100元差价。

2.2019年12月2日17时许,在常德市武陵区常德**厂**区附近,被告人蔡某甲与吸毒人员张某某与“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让蔡某甲代买毒品,蔡某甲再以支付宝转账280元价格向“某某”购入毒品冰毒麻古一小包交给张某某。蔡某甲从毒资中抽取20元用以游戏充值。

2019年12月3日20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常德**厂生活四区附近将被告人蔡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宝联系及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4.辨认、检查笔录;5.电子证据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然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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